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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增资减资注销环节的法税风险与规避注销54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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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法税●成交中高客保单的六大法税沟通点(五)新公司法下,公司增资、减资、注销的法税风险与规避课程介绍中高客开发难题与破局之道:保单成交五部曲:邀约、面谈、确需、方案、签约;中高客保单成交核心:邀约、面谈;中高客开发最大难题:见不着、不会谈;破局关键:建立中高客(法税)思维——中高客关心什么、害怕什么?课程帮助:1、中高客思维建立,根据中高客的需求升级自己的认知;2、聚焦中高客群体的六大兴趣点/痛点,轻松破解中高客邀约、面谈难题;3、针对中高客群体的风险地图,提出保险(信托)解决方案;4、建立服务中高客的法税体系,因应法税政策的变化,建立与中高客的长期服务关高客思维=法税思维法税思维=精准法税“精准”法税结论+依据成交高客保单的六大法税沟通点成交高客保单的六大法税沟通点公司在设立环节的法税风险与规避架构公司是法税风险与家庭财富保全的黄金交叉点。

01公司在设立环节的法税风险与规避出资形式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第二十三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夫妻档”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公司肯定说判例——(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否定说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作为夫妻关系的二股东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从而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申请追加该二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申请执行人所述上述情况属实,亦仍缺乏法律依据。

故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并无不当。“否定说”观点:认为“夫妻公司”能否视为“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数量来认定的,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能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将有夫妻关系的股东视同为一个自然人股东,也未规定将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或要求夫妻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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