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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信托的九大功能作用2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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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信托的九大功能保险信托保险信托的起源信托的本源是“以信之名,受人之托”,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接受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却不拥有委托人的财产。保险金信托是以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全为目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保险公司在满足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或支付条件后,向受托人支付保险金,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规定的方式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并根据委托人的意志向其分配信托收益。保险公司按约定给钱 信托负责按条件分配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叫保险金信托,是因为和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系,信托资产就是保险合同对应的权益,这个权益是未来可能收到的理赔金、年金、分红等等。如果有权益给付,那么这些钱就会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会按照合约对其进行管理和分配。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按约定给钱,信托负责按条件分配。保险金信托有哪些模式保险金信托1.0: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即,委托人购买好人寿保单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待达到理赔条件后(比如年金的被保人达到指定领取年龄、或是终身寿险的被保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公司直接向信托账户支付保险金,此后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是二次投资。1.0模式的变更的仅仅是受益人这时候我们会发现,1.0模式的变更的仅仅是受益人,投保人没有变,所以1.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投保人对保单拥有掌控权。目前市场上的主力产品就是1.0版本的产品。保险金信托2.0:保单的投保人是信托合同的委托人,首期保费由委托人交纳,续期保费由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交纳。信托合同达成愿望使命必达保险金信托2.0不仅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也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这样委托人对保单就失去了直接控制权。

对应地,如果所购买的保单为分期缴费,则剩余未交的保费,也需一次性转入到信托公司,后续续保由信托直接以信托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委托人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不论委托人发生风险时,这份保单缴费是否完成,是否发生理赔,都将由信托公司代替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达成愿望,使命必达。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干涉也就是这份保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干涉。这种情况下,如果信托合同不是自益信托而是他益信托的话就真正做到了资产隔离,不管委托人今后遇到债务风险还是婚姻风险,信托资产及保单资产都是安全的。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让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将整张保单的现金价值都纳入信托,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保险金信托3.0: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保险信托金可以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信托3.0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3.0模式是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为其委托人购买保单,跟上面两个版本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

如果把2.0称作“变更模式”,那么3.0就是“新单模式”了。但这样的“新单模式”因为机构作为投保人涉及流程和时效性问题、回访问题等,其实并不太符合市场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操作习惯,因此没有获得市场反响。保险金信托优势有哪些保险金信托VS保险保险传承有杠杆效应,除生前为后代创造的财产外,还能为后代留下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传承难以分批传承,也难以规范子女日后对财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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