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争产风险与保险工具PART 1吴先生的故事吴先生和妻子江女士感情一直很好,两人育有一子,本是很幸福的三口之家。2021年2月,吴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正在江女士悲痛之际,自称吴先生之子的冯先生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冯先生的母亲与吴先生很早就相识了,因吴先生的父母反对,二人才未能结婚,但生下了冯先生。冯先生也是在三年前才得知吴先生是自己的生父,并找到吴先生,最终父子相认。
冯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吴先生的儿子,享有合法继承权,而江女士在吴先生去世后,未通知自己就继承了吴先生的遗产,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因为吴先生从未提过婚前与他人生有一子,所以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江女士无法接受,更不同意与冯先生分割丈夫的遗产。于是冯先生一纸诉状将江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就该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冯先生为证明自己的身份,与吴先生的父亲做了DNA亲缘鉴定,鉴定结果是二人为同一父系。同时,冯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证据,包括银行卡转账记录,吴先生作为付款人为冯先生的母亲购买金饰的消费票据,邮件和聊天记录,并请到母亲的同学作为证人,以证明吴先生是自己的生父。
法院认为,虽然冯先生与吴先生的父亲鉴定为同一父系,但此鉴定意见含义较为宽泛,不具备排他性、唯一性,因此无法凭此认定冯先生的生父就是吴先生;其他的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冯先生要求继承吴先生遗产的诉求。江女士感觉非常委屈。“私生子”指责她在丈夫去世后不履行通知义务,但丈夫又怎会把这种事情告诉自己呢?虽然江女士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她明白,如果冯先生在丈夫生前做了亲子关系公证,那么败诉的一方恐怕就是自己了。想到这里,江女士感到一阵后怕。PART 2问题出在哪里?背景知识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的案例中,因为吴先生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在他去世后,其遗产要按照法定顺序被继承。如果冯先生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吴先生的父子关系,他就有权利继承吴先生的遗产。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妻子希望自己的丈夫有非婚生子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又确实是存在的。这样的话,一旦丈夫去世,妻子就可能面临家庭财产外流的风险,因为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PART 3解决方案方案一 如果婚生儿子已经成年,妻子可以拿一笔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让他购买一份年金保险。其中,儿子做投保人,妻子做被保险人,儿子做身故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儿子妻子儿子为了避免非婚生子女争夺遗产的风险,我们建议江女士这类人群提前配置人寿保险,这样万一风险变成现实,也不至于措手不及。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一下保险配置方案。方案优势这张保单属于儿子的个人资产,即使丈夫有非婚生子女,在丈夫去世后,这张保单也不会作为其遗产被继承分割。此外,妻子定期领取的年金能保障其生活,在她去世后,儿子可以获得一大笔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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