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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售后服务资产保全功能45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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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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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常见法律纠纷分析一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二售后服务(保全项目)法律纠纷三保险产品的资产保全功能第一部分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理办理保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求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保险法》第166条规定《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业务员违规操作常见案例1、业务员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2、业务员对投保人进行误导;3、业务员代签投保书;4、业务员虚假承诺收益。案例:2000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王某家推销公司的人寿保险。经业务员介绍,王某跟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投保单,保额20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在保险业务员在场的情况下,遂有王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缴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保费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王某办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审核王某投保手续后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的投资连接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作为被保险人的王某丈夫的签名,而拒绝赔付,只同意退还保险费。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遂发生纠纷。1、业务员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上述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人因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给付保险金18万元。⑴上述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第34条规定,合同无效;⑵保险代理人没有向投保人说明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且当场没有阻拦,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⑶保险公司因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投保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判决理由《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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