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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保单有债务风险防范功能及逻辑25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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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保单强制执行的案例频繁发生,使得人们开始纷纷质疑起保单的避债功能,很多人甚至开始陷入恐慌。从法律角度看,平时大家的简化表述 “保单可以避债,不能强制执行”,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说法。保单,其权利属于投保人。“保单能够避债” 并不意味着投保人买的保单就能避免投保人自己的债务。“法院不可执行”也不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执行投保人手上持有的保单。那么“保单可以避债”是不正确的吗?要想对保单债务风险隔离功能进行正确评判,我们需要了解保单阻隔风险是怎样的结构,在哪里阻隔了谁的风险。民间常用的债务隔离方式,不论是对于企业家还是对于家庭,构建债务防火墙是一个经常被关注的话题。

在现实中,有一种民间常见的方法来进行债务隔离:财产代持。财产代持是我们选择信得过的人(如父母或兄弟姐妹)来代替我们持有我们的财产。财产不在我们名下,自然也隔离了风险对财产的威胁。但这种方法解决了一个风险,却带来了另外一个风险:代持风险。假如代持人有道德风险,不承认代持财产;或者,代持人的婚姻发生了变化,这笔财产就可能因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有遭遇财产分割的风险;假如代持人不幸突然去世,这笔财产又成了遗产,被其继承人分割。因此,在代持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防范和规划,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这笔财产就不是你的了。

听说保单不能避债了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通知,对保单避债的提法提出了挑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这虽然是地方性规定,并非全国适用。但实际上,在过往审理保单案件中,应用的原理和逻辑都差不多。保单到底还能不能避债?

输入您的标题王总欠了李总的钱,李总要求偿还债务。此前,王总有一笔钱借给了A公司,即便王总不想追回这笔钱来还给李总,但如果李总发现“A公司欠了王总的钱”这一事实,李总也有权越过王总,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把钱直接还给自己。在法律上,叫做代位求偿权。一、保单的债务延缓功能,此前,王总买了一份保单,王总可以获取保险金。但是,如果王总没有意愿动用这笔钱(这笔钱保险公司还没支付给王总)。李总无权越过王总,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将钱直接还给自己。因为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豁免。对于王总来说,保单的这一功能可以起到延缓偿债的作用。但是,延缓并不意味着债务归零,只是豁免了李总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把钱付给自己的权利,并不豁免王总对李总存在债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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