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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人训练常见保险合同8类纠纷案例分享44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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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享,多家投保未告知能否拒赔,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签名合同效力认定保险产品是否可以惩罚性赔偿保险责任条款应如何理解,代理人销售行为瑕疵能否追责,协议赔付后能否反悔,保险公司能否行使撤销权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签名合同效力认定01 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签名合同效力认定以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代签名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向某媛诉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向某媛父亲向某国购买了《****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均 为向某媛。2023年6月,向某媛以销售人员虚假承诺、代签等为由,向当地银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要求全额退保。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向某媛投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及时向银保监分局反馈并引导向某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023年8月,向某媛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向某国,其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在投保材料签字确认,要求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公司退还全额保险费。向某媛向法庭提出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个人保险投保单》《保单回执》中本人签 名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向某媛签名字迹与送检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一审裁判观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涉保险合同的签订及保险金额应经 过被保险人向某媛同意。另,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个人保险投保单》《保单回执》并非由向某媛签名。

被告在电话回访中并未告知向某媛涉案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也未与向某媛确认保险金额,向某媛对保险合同性质并不清楚,被告公 司不能证明向某媛有投保该保险的意愿,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审裁判观点】第一,关于案涉合同投保人的认定及保险合同并非投保人本人签字问题,虽经 鉴定签署三单据上签名并非向某媛所签,但保险公司提交的向某媛手持投保单的照 片及回访录音均能证明向某媛清楚其购买保险的事实,且向某媛连续三年交纳了保费,保险费从本人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即应视为对代签字的追认。第二,关于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而无效问题,向某媛手持保险单拍照能证明其同意投保人投保,且在被告公司的回访电话中明确表示其清楚购买保险并已收到合同,对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形知道,对分红情况、中途退保损失均清楚,可以认定向某媛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向某媛以此请求公司退还保险费请求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向某媛诉讼请求。

01 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签名合同效力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 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 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 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 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 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 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 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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