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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与意义八项基本权利36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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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教前言:二十大后新的消保形势分析前言: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前言:二十大报告要求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国家和监管部门出台的消保政策措施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前言:消保工作的核心前言:规范投诉处理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与意义第一章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第一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与意义第一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体制建设 (二)机制建设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一)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案例1:客户办理借记卡被要求提供辅助证明引发投诉案(二)知情权【产品设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披露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披露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营销宣传】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收费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案例2:银行电话营销未告知贷款年化利率案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自主选择权案例3:贷款业务搭售保险案(四)公平交易权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案例4:格式合同强制客户接受交叉销售案(五)依法求偿权银行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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