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的一种跨领域创新模式,是保险投保人以家族或个人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以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理赔金或年金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后期如果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将会根据与委托人(大多为原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所以说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服务。
保险金信托是以终身寿险保单或年金保单或两全保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即保单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离世或触发其他出险条件并发生保险金赔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在信托存续期及信托终止时,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当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均签署后,经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仅将受益人更改为信托公司,当被保人身故后,身故金进入信托主体,信托公司开始按委托人(投保人)的意愿管理及分配资金。当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均签署后,经被保险人同意,原保单投保人将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均更改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应委托人(原投保人)的委托支付后续的保费并管理及分配资金。当家族(保险金)信托合同成立后,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用受托资产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信托公司,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搭建更加完善的保单管理及财富托管平台。
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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