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个实务判例32个典型案例覆盖六大股权纠纷风险高发领域在“民法典时代”为你的股权财富保驾护航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企业家融资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第四部分01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02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03创始股东引入投资人,如何提防失去控制权04除了要求股东回购股权之外,投资人可以打官司解散公司吗05投资人是天使还是“冤家”-投资人还可以把创始股东怎么样四、企业家融资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第一节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典型案例裴总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英姿公司的创始股东。
英姿公司获取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发明专利,市场前景良好。信科公司打算以增资方式对公司投资3000万元,取得公司20%的股权。公司一下子获得这么一大笔投资,研发、经营资金一下充沛起来。但是,信科公司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是要求有回报的。信科公司要求裴总、英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英姿公司都要和它签署一份增资协议,约定:投资之后的3年内,承诺公司营业收入必须每年增长30%,否则创始股东和英姿公司有义务回购信科公司手中的股权,回购价格是投资本金加上每年8%的预期收益。
投资款到位后,英姿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被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导致市场信誉大跌,未能实现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的承诺。第3年,信科公司起诉英姿公司、裴总,要求二者按照合同承担连带回购责任。这个时候,英姿公司债权人不干了-凭啥先用公司财产回购股东股权,而不是优先还债权人的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认定英姿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无效。本案增资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常见投资条款-对赌协议,目的是保证投资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公司上市、被并购等方式退出股权投资并获得较大收益,至少保证一个可接受的投资收益。之所以称为对赌协议,是因为对创始人而言,未来业绩并不确定:如业绩达标或者公司在某个时点前实现上市,股东就赌赢了,投资人往往承诺无偿回拨给股东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业绩未达标或者因为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上市,股东就赌输了,承担从投资人手中回购股权的义务。所以,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
股东承担对赌责任,意味着承担巨大的风险。这种对赌协议是否受到法律认可,或者说,对赌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呢?实务判例(一)约定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的,一般认定有效实务判例-1 根据(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4号判决书。2011年1月,包括原告上海谨业公司在内的众投资人,与被告刘某(创始人)、李某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某个年度当期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92%,进行目标公司的当前估值调整,原告作为投资人有权启动回购条款,被告按约支付投资款。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备忘录一》,约定目标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4000万元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收购原告持有的股权;并对回购的价格和流程进行了约定。2015年7月,原告要求被告回购其股权,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关于业绩不足就由创始人回购股权的约定,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股权回购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6款规定: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审判法院认为,在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坚持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注重商人具有职业性、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审判基本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对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法律效力。本案对赌协议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侵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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