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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离婚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5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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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个实务判例32个典型案例覆盖六大股权纠纷风险高发领域在“民法典时代”为你的股权财富保驾护航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离婚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第一部分01离婚时,夫妻间是否应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02离婚时,双方对于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款有争议,法院怎么判?03离婚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款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04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05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确定并分割婚后增值部分?06离婚时,公司的钱能不能分?

对方转移公司的财产,能不能追?一、离婚之股权纠纷高频法律问题典型案例黄总是一家大型机械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经过多年打拼,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公司年净利润超过两个亿。虽然事业很成功,但因为疏于对家人的照顾,从前年开始,妻子几次提出离婚。一直以来黄总都设法安抚、挽留,可是今年,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黄太太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公司50%的股权,黄总只能应诉,并找到我们团队代理应诉。经了解,二人在2001年结婚,公司于2003年设立,当时为了避免成为一人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是黄总90%,黄太太10%。黄总提出,公司所有的出资都是他筹集的,黄太太从未参与经营,能不能主张股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行,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即保持公司股权比例现状?

1、离婚时,夫妻间是否应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比例约定可以推定为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这也是很多实际经营企业中登记出资比例较多的一方希望的分割方案,因为一旦按照一人一半分割,不但涉及财产利益,二人各持一半股权也会对公司的人合性造成破坏,给公司治理带来不确定性因素。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是在创始股东婚后设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然要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由于此时夫妻关系一般比较融洽,资产上不分彼此,所以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甚至很多时候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

但是,如果二人离婚且分割股权时,持股少或不持股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持股多的一方则认为应该按照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后者的理由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夫妻间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实务判例到底法院会不会支持这种主张呢?实务判例 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书。

魏某与李某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魏某主张,这些公司均为婚后设立,二人名下股权应为共有财产,对双方在以上各家公司的出资应平均予以分配;李某主张,双方在公司中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司股权应判归一方,由一方给另一方财产补偿,而不应将公司股权平分,否则将导致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陷入僵局,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双方似乎各有道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案股权如何分割的判决结果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终审判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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