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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是优先被继承还是优先被用于偿还债务2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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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精进·利他身故保险金是优先被继承,还是优先被用于偿还债务?“父债子不偿”,它的意思是如果父亲作为被保险人身故,子女得到的身故保险金无须被用于偿还父亲的生前债务,因为身故保险金不属于父亲的遗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身故保险金会被认定为遗产呢?2012年A向B借了4万元。2013年A买了一份保险,保额为6万元。A家有三口人,因此A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第一受益人,份额各占 50%。2016年A夫妇一同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其女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此时,B闻讯找到A的女儿,要求她以该笔保险金清偿A在2012年欠B的4万元钱。遭到拒绝后,B将A的女儿告上了法庭。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应该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先要分清身故保险金的两个属性,即保险金属性和遗产属性。如果该案中的身故保险金是A的女儿作为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那么因为此保险金不是遗产,所以也就无须拿去偿还债务;如果A女儿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遗产,那么它就应该首先被用于偿还债务。A同时指定了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而其妻子又和他同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身故保险金的性质呢?

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为数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的,“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所以A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归女儿所有,A女儿的受益份额因此变为 100%。总结来说,A夫妇同时死亡后,A所购买的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份额100%归A的女儿所有。因此,A的女儿拿到的身故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用于偿还A生前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发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四种关于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情况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实务中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部分受益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下其应得份额如何分配的问题有较大争议,本条规定予以明确。简要归纳规则如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约定处理,无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约定,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时隔14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保险取消刚兑?时隔14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后称《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众所周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关系到我们保单安全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这次更新,一石激起千层浪。(1)保险行业从来没说过自己刚兑,保险只认保单,像是投连险万能险都不在一定能赔之列。(2)文件里说的是不救助违法股东自持的,而不是不救咱们消费者的。这份文件,相比旧版,更突出一个公平合理,安全稳定。用当下的话说就是:无所谓,我会出手科普一条大原则作为铺垫:一旦破产,长期险是保司间转让的,转让后,保险保障基金给受让公司钱,让受让保司继承保单,而不是直接给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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