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的风险与保险工具PART 1陈先生的故事20世纪80年代,随着第一批“下海”经商热潮的出现,中国涌现出一大批以个体户创业起家的富商,陈老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 2015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带走了陪伴陈老先生多年的太太。陈老先生独自生活两年后,在一次展会上,遇到刚离婚且小自己20多岁的赵女士,两人十分投缘,在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就结婚了。结婚后,两个人幸福地生活在一起,陈老先生对妻子也是百般呵护,十分信任。虽然陈老先生的律师朋友多次提醒他通过购买保险或订立遗嘱来防范风险,但他每次都拒绝了,理由是自己的身体还很健康,这么早订立遗嘱或购买保险不吉利。 陈老先生对赵女士的关爱不仅体现在精神上,也体现在物质赠与上。他分别赠送给赵女士两套房产,一套已办理过户,另一套尚未办理过户。
此外,陈老先生还赠送给赵女士的弟弟一辆价值300万元的豪车及若干股票。 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陈老先生因心脑血管疾病入院治疗。在此期间,陈老先生发现妻子与自己的司机有不正当关系,与此同时,公司也陷入资金危机。在多重打击之下,陈老先生的病情恶化。弥留之际,陈老先生想起律师朋友的提醒,便在自己与前妻所生的独子和护士面前订立了口头遗嘱,声明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所有遗产。同时,陈老先生还声明,将送给赵女士的两套房产和送给她弟弟的财产全部收回。
三天后,陈老先生去世,赵女士与陈老先生的前婚儿子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PART 2问题出在哪里?背景知识我《民法典》三个法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黄昏恋”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在高净值人群中,黄昏恋更多地表现为“老夫少妻”这种形式,陈老先生就是典型代表。当然,老年人在晚年能过上幸福的家庭生活是所有人的心愿,但也不能忽视其中经常出现的风险。在这种婚姻中,由于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且双方中至少一方是再婚的概率非常大,也很可能有前婚子女,因此在年长的一方离世后,其现任配偶和前婚子女因遗产分割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就会很常见。现状分析那么,陈老先生的这段黄昏恋有哪些风险呢? 首先,陈老先生没有提前进行传承规划。在身体还健康的时候,由于存在“立遗嘱或买保险不吉利”这样的错误观念,陈老先生没有提前进行传承安排,其结果是,当他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时,却为时已晚。虽然在弥留之际,陈老先生在前婚儿子与护士面前立下了口头遗嘱,但这份遗嘱并没有效力。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两个以上的有效见证人,口头遗嘱才会生效,而陈老先生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
由于陈老先生最后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需要被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婚妻子和前婚儿子将共同继承遗产。其次,大部分的赠与财产无法收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其他情况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就陈老先生而言,他送给妻子弟弟的豪车和股票,在赠与时已经完成了财产权利转移,是没法撤销的。他送给妻子的两套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那套房子可以撤销,办理了过户手续的那套房子不能撤销。因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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