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一张保险单为众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保险市场中活跃的不多,所以大家对其知之甚少。但团体保险本身就是与个险完全不同的一种承保方式,了解团体保险,对于我们构建保险知识框架非常有帮助政府的政策很大程度上能决定保险业的发展,决定保险经营的性质,决定保险市场竞争的性质,甚至决定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如果政府对保险业采用扶持政策,则保险供给增加;反之,若采取限制发展的政策,则保险供给减少。政府的财税政策、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对团体保险的需求和供给都产生影响,税收优惠政策能刺激社会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法律制度能规范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监管政策影响团体保险的供给和产品丰富程度。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政策工具的使用偏好影响着团体保险的发展,当政府使用积极的政策工具,或者宽松的监管措施时能促进一个国家的团体保险发展。管制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管制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管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规范、监督管制等强制措施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制性政策是政府设定一致性的管制规划和规范,以指导政府机关和标的团体从事某种活动和处理不同利益的政策类型,这种政策是通过制约、禁止政策对象行为来实现的。管制在团体保险领域内可以表现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规定,要求经营团体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不遵守就要受到惩罚。管制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制性的政策包括规则、标准、许可、禁止、法律法规、监督管制等。管制类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团体保险的发展,当政府采取严苛的管制措施时,团体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但是有利于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当政府采取宽松的管制政策时,有利团体保险的发展,但是会导致团体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规范发展。管制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管制类政策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团体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主体必须遵守,从而促进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1911年,美国在签发了第一份团体寿险保单后,更大的团体寿险保单和团体健康险保单陆续产生,当时美国的团体保险被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到1917年,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布了团体人身保险标准定义草案和标准条款,并于1918年成为纽约州的保险法令,从此美国的团体保险填补了了管制类政策上的空白,使美国团体保险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为团体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管制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自1917年NAIC的示范法被采用后,美国的团体保险业发生了很多改变,同时,大部分州已经不能制定任何综合性的团体人寿保险条文,在此背景下NAIC制定了新的团体示范法草案,为各州团体人寿保险现行法规立下了根基。1956年NAIC再度扩充团体人寿保险的定义,最低投保人数降到10人,同时取消了每人最高保额的限制,从管制类政策工具来看,此次NAIC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制措施,给予团体保险更多的发展空间。财政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财政类政策工具与团体保险发展,财务类是指政府通过调整财政补助、报销比例等经济手段吸引参保者择保、续保,在资金上维持保险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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