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育成——创业签约班,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是可以变更的,比如变更受益人、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等。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不符合投保年龄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现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多交或少交保费的,需多退少补我们在了解了保险合同的基本五要素、基本条款之后,将重点关注到人寿保险的特定条款,这里一共有5项,我们分别来看。现金价值表:用以计算退保金额计算方式:标准保费/保险金额本保单计算方式:标准保费,解除合同说明:对现金价值的计算时点进行说明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计算:按上图,年交保费10万,3年交,第5年代末现金价值是多少?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8世纪末,英**险市场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实告知的,就算你买了几十年的保险,保险公司照样拒赔,甚至不退还保费。结果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少,保险公司生意做不下去了。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备注:?讲授2分钟为什么会有不可抗辩条款?
条款是怎么产生的呢?案例分析2012年7月郑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2014年8月郑某因食道癌死亡。保险公司因郑某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中有一项告知予以否认,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郑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法院查明,虽然郑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合同,并需要履行赔付。 投保时未发病,但身体有隐患未告知,不可抗辩条款备注:?讲授2分钟?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未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年内自杀,违规驾驶观察期内出险不可抗力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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