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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18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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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210330213955.jpg

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严控营销员自媒体宣传,抵制销售误导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代替客户刷脸投保,经某分公司运作部反馈,在排查空投系统人脸识别失败保单时发现,某些营销员存在代替客户录入人脸信息的情况。经后期处理,已进行了正常投保,并补充了相应投保资料。以上营销员违反了客户真实性原则,未完整收集记录客户信息,伪造客户投保资料,私自更改客户电话的管理规定,公司对涉及的营销员处以2-6分扣分处理。其中有2人由于连续3单投保,按一年中两次或两次以上因同一违规事由而被扣分的从重处理原则被处以6分 扣分处理。处罚依据:1-5-54 未完整收集。

记录客户信息(1-4分)。1-5-11 为未亲自见面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事宜(8-10分)。1-5-60 诱导、隐瞒、伪造、篡改客户信息;泄露或倒卖客户信息(2-10分)。1-6-9  串通客户更改或私自更改客户电话、邮编、地址、银行帐号等私人信息,串通客户或私自提供虚假资料(6-10分)。违反客户信息真实性——(2)提供客户虚假信息几种行为,银保监会查到某保险公司违反客户信息不真实事实:近日,银保监会在检查某人寿业务系统中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个险业务承保数据时,发现其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其中包括:存在虚假情况(2-8分)。门槛低、传播快。

自媒体愈发成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展示公司形象、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渠道。不过,由于自媒体信息审核弱,夸大宣传、片面解读等问题频现,已成为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销售纠纷投诉占人身保险投诉总量的 42%,其中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虚假不实宣传等问题突出。严控营销员“自媒体宣传”行为,为加强自媒体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报,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再出亮剑----《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概念。

是指公司个人营销渠道内勤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营销员)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媒体平台用于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增员招募等宣传推介活动的行为。自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内容标准,对于涉及公司概况、股东信息、产品介绍、销售政策、营销宣传推介活动或涉及公司层面等重要信息的,须原文转载总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各分支机构及营销员个人均不得自行编发或随意改动。严禁转载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个人不得在任何自媒体平台上发布除我司以外的其他保险或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推介等信息。信息内容应遵守《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随意曲解保险 法律法规,混淆保险与存款理财等其他金融产品界限,夸大保险产品责任范围以产品停售或限期限额为名进行营销对同业保险产品进行简单比较甚至恶意诋毁同业,误导消费者,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的错误做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的典型实例“每年只要几百元,轻松拥有300万医疗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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