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随心轻症豁免(A 款)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以下简称“您”) 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 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效 2.1 主合同有关成立、生效、中止和终止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 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 的,本附加合同也无效。
2.2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55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 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豁免保险费 4.1 本附加合同豁免的保险费为主合同保险费以及基于主合同投保且生 效的相关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6.1 无息给付保险费 6.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 因疾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以下四类疾病中的 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2)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疾病(见释义); (3)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4)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6.1.2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 合同(见释义)(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审核同 意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新增附约调 整保险费”)。
若新增附约生效日起 90 日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 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疾病、轻症疾病及 特定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 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 责任。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第 6.1.1 项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 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21]018 号 6.2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 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原位 癌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 首次患有原位癌疾病。
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剩余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终止。 6.3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 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不再承担附表一《疾病分组表》(包 含重大疾病和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中该重大疾病所在 组别的其他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6.4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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