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健康随心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的申 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 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效 2.1 主合同有关成立、生效、中止和终止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 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 的,本附加合同也无效。
2.2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 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4.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6.1 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经 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中的一项或多项。
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6.2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 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 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6.3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 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除“恶性肿 瘤——重度”外)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 大疾病(除“恶性肿瘤——重度”外)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豁免本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6.4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CAN1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21]018 号 7.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7.1.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7.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1.7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1.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7.2 发生上述第 7.1.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 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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