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 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1。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3由专 科医生4确诊初次发生5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向您返还本 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 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 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我们免于收取所保障的保险合同7在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8及以后各期应 交的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9(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附加合同所述 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 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3 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6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见第七章《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 7 所保障的保险合同:指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具体以保险单或批注 上载明的为准。 8 保险单周年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则为当 月的最后一日。 9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种类见第七章《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 3 长生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 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我们免于收取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在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 的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10(无论一种或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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