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见 9.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见 9.5),本合同终止: (1)身故; (2)重大疾病(见 9.6);(3)中症疾病(见 9.7);(4)轻症疾病(见 9.8)。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身 故 保 险 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重 大 疾 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见 9.9) 并被医院(见 9.10)的专科医生(见 9.11)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 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大 湾 区 高 发 疾 病 保 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大湾区高发疾病(见 9.12)(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 定 疾 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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