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0.5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
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 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第 7 页 共 55 页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 8 页 共 55 页10.8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 12),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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