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传世安欣定期寿险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传世安欣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一、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第三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六)(释义七)。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八)的影响;(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九);(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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