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增利宝(2020)终身寿险(万能型)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增利宝(2020)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期交保险费(释义一)、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个人账户价值(2)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释义二)所对应的比例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五条 年龄错误”、“第十六条 受益人”、“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释义八)。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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