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架构是一个家庭财富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顶层设计,保险合同架构设计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的不同阶段,其完整性、稳定性与合理性将直接决定家庭财富风险管理的效率、效果与效能。保险合同的架构设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家庭财富风险管理的目标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进行最优组合、设定与配置,并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根据家庭财富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及时的变更与保全。保险合同的架构设计由专业保险服务机构为您提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
第一原因,保单持有人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第二原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是这个保险费因为超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缴费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基本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合同权利、请求保单现金价值权利、保险费请求权等等,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指定受益人的特殊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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