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友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吊车租赁的公司,其股东是赵某和其妻子秦某。一次某公司由于维修需要,向大友公司租赁了一辆吊车。公司员工叶某在驾驶该吊车施工过程中,因吊车上定滑轮的钢索断裂,致使重物坠落,将两名施工人员吴某、李某砸成重伤。后经医疗鉴定,确认吴某、李某均为十级伤残。责任在大友一方,理应由大友公司一方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赔偿全部巨额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金。但家属发现大友公司没有什么资产,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股东赵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此时并不担心,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吊车是公司财产,因吊车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应当有公司承担,不能追究到股东头上。
焦点问题,赵某夫妇是否要在此事件中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大友公司没有什么公司资产?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罚结果,赵某夫妇对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查税务问题,被罚款,险些承担刑事责任。
婚嫁迎娶,伤透父母——谈父母对子女财富支持,思考要点一: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传承各类资产,算是给谁的?思考要点二:如果已婚子女继承父母的资产后,继承的资产算是谁的?宋先生和陈女士相恋六年,终于在2013年结婚,结束了爱情长跑。且婚后生活幸福。近年来遗产税征收闹得沸沸扬扬,陈女士母亲听了很多讲座,担心未来征收遗产税导致自己的资产缩水,就在2015年把自己名下大部分的存款总计600万全部存到了女儿名下。没想到好景不长,2016年,宋先生被妻子发现与一位女同事有染,且女方已经怀孕。陈女士忍无可忍,起诉离婚,但双方就这600万存款的分割产生争议。陈女士提出该600万属于其个人私产,但宋先生一口咬定这600万是陈女士母亲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备注:陈女士母亲给陈女士的600万,符合赠与条件,按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但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我们来看看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备注:因陈女士母亲在给女儿转账时未说明是对女儿的指定赠予,且也无赠与协议,所以法院判定这600万存款需要进行分割。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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