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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