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发财梦和过上有钱人的生活,一保险公司营销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竟挪用保户上交保费98446元,诈骗公私财物387350元。1月21日,这位财迷心窍女青年袁某因犯诈骗罪和犯挪用资金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今年36岁的袁某是山东省莒南县一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不甘平淡的袁某,为了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公司营销员的便利,采取虚构公司内部存在高息存款、做生意急需资金等方法,先后多次骗取公私财物387350元;采用收取保户上交保费不上缴手段挪用保费98446元,用于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
2007年8月8日,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07年12月7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
2004年8月,某寿险公司接到客户罗某的投诉称:个人代理人李某劝诱其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退保后,改投现公司的保险,但罗某在交纳保险费两个多月后,李某仍未将保费交到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即联系李某,李某承认挪用保费的事实,但此后失去了联系。经查发现,在个人代理人李某入保险公司以来经办的业务中,挪用、侵占的保费、理赔款项及保单退费等共6笔,涉及金额共5364.50元。经一个多月的追讨,终于追回其挪用的保费。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规,性质恶劣,对保险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决定与其解除代理合同,追索其法律责任,并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保险“黑名单”。
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业务员成某,其客户王某于2011年11月28日申请为自己的孩子投保该保险公司《***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经公司核保部门调查核实,客户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业务员伪造。由于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伪造投保资料,该保险公司根据《个人业务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规定:“个人业务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客户投保内容,不得故意更改或伪造客户资料”,对该违规业务员品质管理扣100分,并解除了该业务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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