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 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 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 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 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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