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 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 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 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 。。 。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 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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