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安排不当,常见结果:陷入无限纷争(伤感情),财富大额缩水(伤钱),一个有遗嘱的案例,爷爷留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所有房产归唯一的孙子所有。2015年7月12日,爷爷死亡。2015年12月,子回国表示接受继承房产,准备办理相关手续。
孙子能否成功继承该房产?一个有遗嘱的案例,法院判决: 1、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性质为遗赠, 2、由于未在2015年9月12日前行权,视为孙子放弃受遗赠权, 3、四合院视为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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