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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销售涉嫌犯罪案例警示23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 资料大小:1.34MB
  • 资料性质:免费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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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徐恩原在山河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工作期间,徐恩与山河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后在他人倡议下,徐恩参股成立了与山河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鼎威公司。徐恩将其掌握的山河公司客户名单等信息泄露给鼎威供其进行经营,鼎威公司由此获利近百万元。案发后,徐恩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徐恩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七万元。
 
基本案情

案例三:徐恩泄露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案


法院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山河公司的客户信息包含客户名称、交易往来记录(含合同号、合同签订时间、交易金额、产品类别、数量等)、备注信息等,具有深度,属于长期稳定交易的特定客户,能够给山河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价值性。该客户信息是山河公司前期通过资金投入、展会交流等方式长期积累、努力培育所得,属于特定客户名册集合,每一客户信息又属于可以促成交易的信息集合。该信息内容及组合使该客户名单信息区别于普通公知的信息而不易取得,具有秘密性。

       综上,法院认定徐恩泄露的客户信息属于山河公司的商业秘密。
 
徐恩侵犯商业秘密案警示
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与本案客户信息十分类似
            第三方理财机构高薪诱使保险从业人员跳槽,看重的正是业务员手中掌握的大量保险客户信息。保险公司人员跳槽后,如果将在保险公司从业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带至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实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述
       
   此罪包括两个罪名: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案例四:黄耀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黄耀琴于 2011年,在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愚园东路营业部,从刑宏武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电话、住址等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4619条用于拓展业务,并保存于其笔记本电脑中。黄耀琴进行了种种辩解,均未被法院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其犯罪后,黄要求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采信其上诉理由,最终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黄耀琴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以此定罪处罚
 
案例五:张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8月起,受唐某指使,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河营业区电脑内非法获取公民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声讯电话系统帮助唐某进行筛选整理,共计1500余条。2012年9月其至2013年3月期间,张乙帮助胡某筛选整理从他恩出低价够得的大量保单号码,再由胡某利用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根据保险单号码查询客户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后由胡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20余条,出售给卢某、罗某等人牟取利益。
         法院判决张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认定唐某、胡某、、卢某、罗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法院根据各自情节判处了不同刑罚。

基本案情
 

案例警示
保险从业人员应珍惜职业生涯,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工作要求
各业务渠道负责对下属机构外勤团队进行培训宣导

一、培训全覆盖,特别营销渠道覆盖所有营业区

二、制作签到表、对培训宣导现场留存影像资料

三、以渠道为单位,于4月30日前报送培训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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