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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培训近因的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1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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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的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任何一张保险单上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都是有限的即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是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发生所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为条件的,但在保险实务中,有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错综复杂,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近因原则应运而生。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自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至今,该原则被各国保险法律法规所采用。我国?保险法?至今对近因原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3:1近因的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判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前面虽然对近因原则在理论上做了表述,但由于在保险实务中,导致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对近因的判定也比较复杂,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一般而言,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场合,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从近因的判断看,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就负赔付责任;若该项近因属不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A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属不保风险,保险人不予赔偿;若地震被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暴雨和洪水均属保险责任,且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二是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失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保险风险所导致的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按比例赔付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该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则不赔偿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是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在财产保险中,火灾、爆炸都属于保险责任,如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过程,保险人应赔偿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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