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传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重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重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 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等待 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释义一)。
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度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一百二十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四)。
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 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五),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 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六)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条款编号:L1277-01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 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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