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 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的专科医生2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3、中症及轻症疾病4,或身故、全残5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6,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7发生上述情形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 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 支付日8豁免当期应付保险费9,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豁免的当期应付 1 医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 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临终关怀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 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重大疾病指初次发生符合“7.1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初次达到符合“7.1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状态,或初次 接受符合“7.1 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 中症及轻症疾病指初次发生符合“7.2 中症及轻症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初次达到符合“7.2 中症及轻症疾病释义”定义 的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符合“7.2 中症及轻症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 全残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3 全残释义”定义的身体残疾。 6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 7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 保险费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 当期应付保险费指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且与主合同交费期间一致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当期保险费,尚未到达保险 费支付日的各期保险费不在此列。 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 中症及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中症及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 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当期应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豁免的当期 应付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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