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 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 性别等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 2.2 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民生鑫满堂(成人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1、祝福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见 9.2))的 20%给付祝福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为选择一次性交清时的保险费或选择分期交付时的年 交方式下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年满 65 周岁(见 9.3)后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含),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的取值如下: 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第六至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0% 第十六至第二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5% 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30% 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35% 第四十六个保险单周年日 40% 被保险人于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一个保险 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 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9.4)身故。
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 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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