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 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见 9.2)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民生金榜题名 2017 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1、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 2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不含)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9.3)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两 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见 9.4)(不计利息(见 9.5))与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见 9.6)或交费年期数(见 9.7)(以较小者为准)的 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8)。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 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 160%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意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见 9.9),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见 9.10)),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2 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保险单期满日时。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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