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无忧 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本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险人于第一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中症疾所属组中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重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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