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纳税人将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个人所得税于2011年税改后下降,但201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逐步回升,并还有继续升高的趋势。2017年,个人所得税超越营业税,成为继企业税和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为1.20万亿,占总税收8.3%,2018年1-7月占比更是提升至8.6%。此外,2007年至2011年,纳税起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2011年至今已逾7年,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出台有据可依。
当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和名义增速低于GDP实际和名义增速,201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速为5.8%,低于2017年同期的6.5%。此外, 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734亿元,同比增长8.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续放缓,自2008年23%的增速连续下降至目前的9%左右。可以看到,在当前扩大内需的背景下,降个税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拉动消费需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借鉴了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经历了数十年的沉淀,缓慢发展。1950年 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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