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类指引,一、客户发生理赔,对方员工收不到款如何解决,对于外籍员工可能因户名不符而导致转账不成功,建议使用工、农、建、邮政等大银行的账户(省内),因银行方会返回正确户名,理赔部作相应调整即可付费成功。其他查询详见:团险赔付情况追踪查询_指引(20130321).docx,二、客户收到我公司的款项,但不知道是什么款项,业务员如何查询,及向客户解释。遇到此类情况,应请客户提供账户号码、划付日期,对方户名,及金额等。供收付费或财务先核实此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我司划付。待核实后,由申请划付的部门,提供相关划付原因。
拆分发票、汇总发票:涉及变更购买方:投保人与保费支付人不同,要求发票开支保费支付人,母公司作为投保人,保费由子公司支付而要求按子公司拆分发票;子公司投保,保费是由母公司支付而要求按母公司汇总开具发票。1.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方与投保方的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发票应向实际支付方还是投保方开具等相关规定。补充上述资料后才可提交开票岗申请开具发票。2.业务员需填写《开具发票申请书》,内容包括:投保单号/保单号、单位名称、险种、金额、业务员、工号、支公司机构号、联系电话等。3. 发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后,连同新单和续保单交新契约或保全审核。新契约、保全确认开具发票申请书上的内容和投保资料相符后,由契约或保全主管签名确认后交到收付费打印发票。2、作废发票:业务员交回需作废的发票到收付费。如重开发票信息与原信息不同,需按上述第一点重新办理开具发票申请手续,收付费人员重新开具发票。
违规处理规定Ⅰ:团险渠道处罚规则参照个险渠道相关内容、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国寿人险发〔201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险渠道长期险业务投保资料交回时效管理的通知》(国寿人险粤办发〔2017〕1016号)执行超期回执核销业务佣金处罚:1、对于未在投保申请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回电子投保确认书,未在保险合同下发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保单送达客户并交柜面回执核销的,对销售人员进行违规记分及降低委托报酬,且至少每份单需记1分,每分扣减人民币300元,并在辖内进行通报。2、若处罚后销售人员仍未按照相关流程保单送达回执核销,且引起客户投诉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销售人员管理岗需对销售人员加重处罚力度,至少需再记3分,每分扣减人民币300元,并取消其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对于一年内记满12分的销售人员,分公司需解除其代理合同。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