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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17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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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者是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了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使参与人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者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者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保险金融产品,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案情简介,2003年4月,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营销服务部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初,因XX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资金,舒某某即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险单上交支公司,以期“名利双收”。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XX县四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二人为弥补资金不足,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冒用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该公司资金20余万元。

作案手段,1.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担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经营保险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其名义所售保险是当时XX保险公司经营的真实险种,且二人向集资人提供XX保险公司的临时收款收据。2.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二人向外宣传年利息达3%-10%,远高于银行利息,且钱款可以随要随取。集资人初期均能及时足额收到利息,不少人因此又追加了集资款。3.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采用XX保险公司临时收款收据时,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二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零现金缴保险费制度,取消临时收款收据收取保险费的做法后,通过自购收款收据,再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三是直接打白条,并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

以支付手续费为推手。为骗取更多资金,二人按收款额的4%给XX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支付手续费。营销服务部业务员只要按照二人的要求对外进行宣传,联系客户,并在开具收款收据时造假,均能及时获得手续费。以上缴部分保险费为掩护。二人通过在临时收款收据存根联、财务联上填写小金额,以及仿造保险单等方式,将诈骗的部分资金上缴XX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在完成支公司对XX营销服务部保险任务要求的同时,掩盖了其集资诈骗的行为,致使四年后其违法情况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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