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意外伤害风险,我们要先了解下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看其是否可以抵充一部分意外伤害伤害风险。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与意外伤害风险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保险制度,另一个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1.意外伤害风险与工伤保险,2.工伤保险待遇分析,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与意外伤害风险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两个: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可以覆盖的风险,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保险可以覆盖的风险,意外伤害:指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身体造成损伤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风险分为三类:自然灾害、生产意外、生活意外。工伤保险覆盖的风险:主要包括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注意: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并不都属于意外伤害风险,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意外伤害风险,但职业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风险。
意外伤害风险三大类,工伤保险可以覆盖的风险,工伤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应当认定为伤害的工伤的情形;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不得认定为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工伤保险覆盖大部分“有工作的人群”,但不包括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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