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在依据上述(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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