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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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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jing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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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在依据上述(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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