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农村食品安全(放心消费)示范店的合法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供食品等商品由于缺陷或质量原因造成消费者的病、残、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商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商品:本保险所指商品不包括各类电器、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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