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新农用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农用机械设备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新设备同类型号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新设备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设备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新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设备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确定。
农用机械设备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8%-1.5%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新设备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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