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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家庭支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DDB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 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 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 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