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详知甲方与本人直管组团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本人直管组所有团险销售人员签订上述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直管组团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团险销售人员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该团险销售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未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团险销售人员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团险销售人员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应不再担任甲方的团险销售人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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