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密度比较 2015年1月2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取代2005年7月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4号文是在“新国十条”基础上对团体保险业务进行专门指导,是对新国十条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主要是通过放宽对团险渠道的限制,拓宽团体保险业务范围,规范相关业务程序,增强团险渠道灵活性等促进团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所有团体类短险业务将可以调整保险条款和费率,公司可以在规范程序的前提下增加团险短期险产品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为未来发展长期团险预留了政策空间,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团险业务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设计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将带动长期团险业务的发展;随着对“团体保险”界定标准的放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纳入长期团体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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