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投保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Ø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其中“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 ” ,为推动和完善中国的保险事业起着重要作用。
Ø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Ø(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免征工伤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国家在推行工伤保险,也为我们日后开拓团体意外险打下了基础。
Ø 医改“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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