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遗产税的条件据悉,欧美国家很重视对个人财产进行遗产规划,人寿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缴纳遗产税、负担债务和遗族日常生活等所需的现金,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寿保险的提供。同时,人寿保险是许多遗产规划中的主要资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的重要收入来源。 因此,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指定受益人,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如果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民法继承之规定处理,同时并入遗产总额照章纳税。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内地税法 (IRS)第2042条规定,寿险死亡给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列为遗产: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遗产管理单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险人早逝;同时保险给付不是付给而是为死者遗产的利益;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时拥有保单所有权附带之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解约、转让保单、保单贷款等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寿险死亡给付可以规避上述条件进而免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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