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基金专户理财证券集合理财信托产品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基金理财产品按照发行和管理机构划分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构成主体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LP:全称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GP:全称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有限合伙的由来合伙制有1000多年的历史。有限合伙人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的康曼达契约。当时由于教会禁止借贷,出资者便采用这种契约形式与航海人合伙。出资者以其所出资金为限负有限责任,而航海人则负无限责任,航海人在完成任务后,通常可取得25%的利润,此种契约即为有限合伙的前身。有限合伙的发展合伙制在传入美国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822年美国纽约州根据两合公司的精神制定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以后不断修改,到1985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美国传统的有限合伙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有限合伙在中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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