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民警本人账户信息
3.烧伤保险金:
(1)《全国公安民警保险理赔申请书》
(2)公安民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3)二级(含)以上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第十八条 办理频次。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上门服务频次及时间,或确定为每10个工作日一次。
第十九条 理赔时效。在被保险人申请资料齐备且给付项目及金额明确无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客户领取保险金。若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乙方将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将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索赔时效。对于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赔案,索赔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
对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赔案,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由于评定伤残需要在因公负伤三年内提出申请,考虑到评定时间,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被评定伤残等级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特定重大疾病、指定交通工具的赔案,索赔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
上述全部索赔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后。
第二十一条 服务报告。乙方定期向乙方提供服务分析报告,包含赔付情况、日常服务、附加服务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的,乙方保证履行在保险期间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条款。该保密条款具有持续性,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一)对甲方提供的给付保险金人数、金额和交纳保险费数额等相关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乙方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并严格控制接触此业务的人员范围。
(三)乙方妥善保管甲方为满足乙方理赔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乙方违反以上条款,造成失、泄密的,甲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将本着讲政治、顾大局、尽责任和特事特办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及保险条款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释义
(一)前列腺癌:指发生在前列腺的上皮性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五)24小时家庭电话医生服务内容
公安民警可随时拨打由儿科、妇科、内科、外科、骨科、急救及全科等医生接听的,24小时医疗、就医等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010-57390608,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常见急症处理建议 |
日常疾病预防和治疗建议 |
症状、体征答疑 |
季节病的预防与治疗建议 |
康复建议 |
体检方案建议及体检报告解读 |
各种医疗报告的解读 |
推介医院 |
就医指导 |
住院指导 |
幼儿常见病及日常护理、疫苗接种等咨询 |
妇科常见病及孕期护理常识,孕产期随检计划咨询 |
常见老年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日常保健等咨询 |
差旅地多发病、高发病相关医疗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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